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
(2010年5年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本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本协会英文缩写──AW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省区域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服从服务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团结和组织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和全体会员,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立足基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加快海西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九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估、鉴定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论证、评估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
(五)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依照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六)接受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检验;
(七)开展安全生产省际以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以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个人会员主要吸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安监系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享有较高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审查合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协会所需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情。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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